河南省侨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侨商联合会。
英文译名:HENAN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 HFO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在河南省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侨商组织、侨属企业、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两个并重”“两个拓展”和“两个建设”,充分发挥侨商组织服务经济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侨联工作发展的独特优势,扎实做好“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各项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紧密围绕河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组织侨商、侨眷、侨属企业发挥其积极作用;积极推动侨资企业加入国家有关“一带一路”的建设;鼓励、支持、引导侨资企业健康发展,参与平等竞争;进一步加强侨商组织建设,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扎实做好为侨商服务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团结凝聚海内外广大侨商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以服务会员、奉献社会为准则,依据本会章程,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发挥本会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河南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具体场所详见登记证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会员开展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商会及其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提高侨商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积极配合落实国家、河南省有关“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把国外的先进技术、人才,以及资金引进来支持河南省经济建设;同时,搭建平台将河南省的先进技术、产品等送出去,为河南省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提供服务。组织参加世界侨商大会和其他世界性、区域性的经贸活动。
(三)密切联系在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侨商组织、侨属企业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了解他们的民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七)建立和维护与海内外侨商会社团组织的长期友好关系;承办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河南省侨商联合会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做好河南侨界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在河南省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留学归国人员;
(二)单位会员:在河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侨属企业、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留学归国人员企业;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业单位;各级侨联所属的侨商组织;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五)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
(六)热心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及参与其他活动的费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本会荣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的聘任和变更;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天将拟任负责人选、《会员(代表)名册》及会议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具体设置时单数为宜。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及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理事会不能决定负责人的变动。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审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八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