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行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事项
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9月7日分别发布公告,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根据四大行公告内容,此次调整范围是: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也符合本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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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
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近日在京召开。会议指出,要建立公平公正的配售机制,加强监督审计,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及政府引进人才,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保障性住房要实施严格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相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政策体系,各地要加强领导力量,抓好组织实施,强化项目建设全链条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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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紧急预拨2亿元!做好防汛防台风救灾工作
近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紧急预拨2亿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广东、福建、浙江、广西、海南等5省(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应急救灾工作,由地方统筹用于应急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重点做好搜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整治、倒损民房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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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再发布5项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会同多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多项通知,延续实施一批支持绿色发展和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年底。
以上公告提出,为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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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了5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集中开展就业政策分类宣传。启动“就业政策在身边”滚动宣传,分群体分类别发布政策清单,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政策宣传解读,讲清楚政策内容、享受条件、经办流程、申领渠道等要素。二是盘点核查就业政策落实进度。开展2021年以来就业政策落实进度大排查、问题整改回头看。重点看是否存在申请后超期未受理、受理后超期未审核、审核后超期未拨付等问题,优先保障中央确定的各项补贴政策,优先落实困难人员的兜底线政策。对政策未落实、补贴到位慢的问题限期整改。三是大力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范围,按月开展数据比对,主动向符合条件的推送政策内容,加快审核发放。四是突出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集中开展人社厅局长进企业宣讲,将重点民营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范围,打包落实政策。通过一次告知、一站受理、一揽子兑现等方式,助力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五是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防止内外勾结、违规操作、优亲厚友、玩忽职守等问题。优化经办流程和权限设置,推行“受审分离模式”。将政策落实不到位纳入监督举报受理范围,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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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扎实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支持有条件的项目通过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更新改造资金。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化手段,提高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对发现的“问题软管”,要立即组织整改,过程中落实好风险管控措施;鼓励对全部在使用的橡胶软管能换尽换。对发现的“问题管网”,要区分轻重缓急,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分年度改造计划,确保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管网”等实施改造,及时消除隐患;对更新改造时序靠后的,要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切实防止风险隐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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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发布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共涉及119家企业的260个车型(具体目录请点击“详细阅读”查看)。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