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 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 (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 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 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来源:大河财立方